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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国家局无区域无行业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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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2-17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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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提供自动比对和筛选,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对申请人作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提示。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企业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并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登记机关保留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两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一年。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企业名称转让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企业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的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标明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法律文书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第二十六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自涉嫌侵权企业成立一年之内,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作出行政裁决;涉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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